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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由市政府划拔建设用地的,免征土地使用费,不收土地出让金。
(五)凡与右江区国有企业合资合作,右江区用原企业场地出资入股的,如原企业场地属于行政划拨,可以保留原有行政划拨手续,如需要出让的,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评估地价的40%补缴出让金。
三、其他优惠
(一)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通讯,由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各有关部门应优办理。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二)建设工程所需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全免。
(三)投资开办生产性或经营性企业,在办理开办手续时,计划、水政、环保、劳动、消防、公安、人防、街道、卫生、防疫、文化、计量、动检、文管等部门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工商部门免收工商注册费和私营企业协会一年的会员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费用的收取最高不得超过正常标准的1/4。对投资额较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四)凡在右江区经商办企业的客商及亲属,均可免费在右江区落户口,属农业户口的可免费转为非农业户口。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就学、就医、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待。
(五)投资公路、桥梁、码头、房地产、农业、电力、旅游资源开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