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江区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一)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1年至第4年减半收企业所得税,第5年按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奖励50%。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 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投资项目
1、在种植方面,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有收入年度起,3年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先后返还100%;利用荒山、荒坡等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项日,自有收入年度起,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3年内先征后返还100%,第4年至第5年先征后返还80%,第6年至第10年先征后返还50%。短期投资项目,自有收入年度起,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先征后返还50%。
2、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投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返还50%。
3、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现代农业投资项目,上述待遇期满后,在以后5年内,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返还30%。
(三)投资能源、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企业所得税先征收后返还100%,第6年至第10年企业所得税先征收后返还50%。
(四)投资专业市场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全免3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收后返还70%: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100%。工商管理费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减三分之一收取。
(五)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以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日,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购买或租赁右江区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的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用地优惠
(一)投资企业可通过出让、租赁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土地使用年限:商业、市场、旅游、娱乐用地40年;土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使用期满后,使用者优先续期。
(二)投资兴办工业、商业、市场,旅游项目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部分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持比例先缴后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返还30%;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返还40%;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返还50%。
(三)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生产高新技术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部分外,返还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