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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出让、转让、租凭、承包的优惠办法

 

2007-7-16 17:38:49 

来源:
作者:
 
 

西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综合开发
土地出让、转让、租凭、承包的优惠办法

  为深化西林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农业综合开发步伐,充分发挥丰富的土地自然资源优势,吸引县内外客商进行投资开发,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热忱欢迎县内外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干部职工、农民、居民、个体户带资金、技术、劳力到西林县利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西林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出让、转让、租凭、承包等优惠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经营形式
 1、股份开发经营;
 2、租赁开发经营;
 3、联营开发经营;
 4、合伙开发经营;
 5、承包开发经营;
 6、采取双方自愿的其它形式进行开发经营。
 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办法
  1、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依法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承包等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经营。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过且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使用权,在交清全部土地价款,完成前期开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3、以租赁或承包等其他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原出租方或发包方同意,可以转让、租、抵押或转包、分包。
  三、农业综合开发的优惠政策
  1、土地开发后,原地面上附作物允许进行交易。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开发后,项目产品未形成商品上市场前而进行项目交易的,免征各种税费。
  3、农业综合开发使用土地年限、价格:
  (1)使用年限:30年
  (2)价格
 a、土使用权出让、拍卖、股份联营开发经营的土地价格。
 b、租赁、承包开发经营的土地价格
  荒山:每亩5-10元/年;固定地:100-150元/亩;旱田:300-500元/亩
  4、凡以拍卖、转让、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可一次性付清款项,也可分期付款。如分期付款,第一次付款不得少于总额的30%,余额按合同付款方式兑现。
  5、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凡涉及到的部门,给予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用水用电的增容费减半征收。
  7、县外承包经营者的子女入学费用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8、原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经营者,其项目享受本县农业综合开发同等政策和各种待遇。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保障措施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以与县保险公司协商进行项目投保。
  2、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综合开发项目的经营者,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经营的,其亲属可以依法继续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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