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户口、居民身份证、计算机信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主要的法律法规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四)《暂住证申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十)公安部《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暂行规定》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二、办事时限
在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等业务时、必须认真核对相关的材料,手续完备,登记准确、完整,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后,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城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审批权限由地级市公安局确定。
(二)在受理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在二个月内将居民身份证发到申领人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在三个月内交到申领人手中。在受理临时身份证业务时,应在受理公民申请后的三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三)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户口核对工作。
(四)人口信息数据及的更新和维护,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完整、准确、鲜活。各县(市)户政管理部门每月维护一次本地数据库,每月向上维护一次市级数据库。
三、执法监督
户政管理部门实行警务监督制度。聘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作为特约监督员。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走访等形式,开展户政评议活动,广泛接受各界群众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