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获得国家赔偿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07年7月23日,黄某等人的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000年3月,黄某涉嫌盗窃被拘捕后,经田阳县人民法院和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黄某刑满释放后,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宣告黄某无罪。2004年11月,百色市中级法院按照国家赔偿程序给黄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51175.95元。2007年3月,黄某及其家人林某、黄某某以田阳县公安局在该盗窃案中违法办案和行政不作为,造成其被判刑而引起经济损失为由,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田阳县公安机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及承包地的经济损失11.49万元。 田阳县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下被错误逮捕和判刑,最后再审时被改判无罪,对此引起的经济赔偿并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争议,而是属于国家赔偿里的刑事赔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此对黄某进行了赔偿。现黄某等人以此为由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赔偿案件的起诉条件,故裁定不予受理。 黄某等人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07年7月23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田阳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黄某等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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