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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整治县城区“五乱”行为的通告

(二)对不按规定在车行道上停放车辆的,责令其驶入停车泊位内停车或驶离。停车路段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含临时或长时),当场处以2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三)行人通行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或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对行人当场处以1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三、整治垃圾乱扔等不文明行为

(一)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2、不得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3、不得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4、不得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

5、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6、不得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7、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8、不得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9、不得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10、不得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11、不得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四、整治广告乱贴、线路乱拉行为

(一)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造成违法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二)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者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或者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三)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四)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宣传品、广告、标志牌等的,每处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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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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