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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整治县城区“五乱”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提出的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百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百色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中心城区“五乱”行为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我县城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治理“五乱”(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施工乱象)的整治工作,由工商、公安、建设、卫生等部门依法对“五乱”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摊点乱摆行为

(一)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无证摆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集贸市场外或者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三)跨门槛经营或者超出经营场地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摆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五)擅自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洗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二、整治车辆乱停行为

(一)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违章停放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锁定车轮或者拖曳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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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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