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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百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布点的通知》(百安监管发[2006]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分别取得安监部门审查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统一由县供销社的土产食杂公司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四、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必须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凡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心须在县土产食杂公司进货,严格执行定点进货规定,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和其它渠道进货,也不得为生产单位或其它渠道代销烟花爆竹,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七、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危险性大和药量超标的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必须到县级公安部门办理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作者:
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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