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百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布点的通知》(百安监管发[2006]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第一条 在县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第二条 春节期间,田阳县城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放区域外,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燃放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以及其它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制品,如:拉炮、摔炮、砸炮、火柴炮、打火纸、地老鼠、土火箭、掌上型闪光雷等。
第四条 烟花爆竹的燃放应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范围内进行。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公共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人流繁华地段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重点消防单位(场所)及粮、油、麻等重要物资储备区域周围100米范围内;
(四)高压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上述场所和区域由有关产权单位、管理部门或监督部门确定并悬挂、张贴或设置明显禁燃标志。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符合下列公共安全管理要求: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柴草垛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将烟花爆竹射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柴草垛等易燃物;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社区和住宅小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自主管理,落实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划定适当的集中燃放点,指定专人负责燃放安全管理,并报安监部门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
前款划定的集中燃放点应符合本《通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确保每个集中燃放点同时燃放人数不超过200人。
第九条 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