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县六隆镇六功村农民邓某、梁某、潘某和梁某某夫妇都在该镇周马村赖屯地界内西洋江边的“渭隆沟”(地名)承包土地种植玉米。2007年6月23日下午6时左右,邓某、梁某、潘某和梁某某不顾政府不能电鱼的三令五申,用梁某刚购买不久的一台电鱼机非法结伙到西洋江边电鱼。当晚9时左右,梁某和邓某二人下到河里电鱼时,梁某某和潘某在岸边等要鱼。在电鱼过程中,梁某意外触电倒在河里,邓某立即扯断电鱼机的电源线,岸上的梁某某、潘某也立即下河去将梁某抬上岸。后三人见梁某身体僵硬,没有了脉搏,认为梁某己死亡,邓某、潘某和梁某某三人回到住地后将梁某的死讯告知其爱人。
2007年8月31日,死者的妻子向法院起诉,以梁某触电受伤后,同行的三人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也没有及时把梁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造成梁某因延误抢救而死亡为由,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死者梁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0216.67元的30%,即33065元。
田林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与死者梁某违反规定结伴到西洋江(河名)边电鱼,在电鱼过程中,死者梁某操作电鱼机不当不幸身亡。梁某触电后,三被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即切断电源,将梁某抬上岸边。但由于三被告缺乏对触电受伤人员的抢救知识和经验,且事故现场距离医院较远,三被告将梁某放在河岸边后,就全部回到工棚。对于梁某的触电死亡,三被告没有直接的过错。但是,作为一起出行的同伴,在梁某发生触电事故后,三被告应尽自己的能力进行救治。因此,三被告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即百分之十的民事责任。最后依据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邓某、梁某某、潘某共同赔偿死者梁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84969元的10%即8496.90元给死者亲属,三被告之间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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