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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县投资环境

优惠政策

——田东县工业集中区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到田东县投资置业,推动田东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及百色市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田东县的实际,特制定本投资优惠政策。

    凡在田东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辖的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投资落户的企业和项目,除享受田东县投资优惠政策以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投资优惠政策:

    一、地价优惠

    (一)享受地价优惠的前提条件

    进入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地价优惠:

    1、生产技术先进,不能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2、符合环保要求和我县城建规划,其中进入东海工业集中区必须是低污染的项目,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三废”排放标准外,无粉尘、恶臭等严重影响城区生活的污染源。准入许可以环保部门和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为准。

    3、进入东海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投资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属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额也应大于500万元),年销售收入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进入其他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投资额应达到300万元以上(属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额也应大于200万元),年销售收入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4、投资强度(万元/公顷)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进入集中区的企业可通过出让、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特殊情况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田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并在完成组织征地材料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交上级的土地规费预存到指定账户和向农民付清征地“三费”(即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后,先行使用土地动工建设,然后再继续完善征地手续和办理供地手续。

    (二)地价优惠政策的兑现

    1、2007年底前,进入工业集中区的企业,要先按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以协议出让价支付土地费用后获得土地使用权,再由县财政从企业投产后上缴的税收留成县财政的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

    2、从2008年起,进入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在用地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即先由企业按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以协议出让价支付土地费用后获得土地使用权。企业享受的地价优惠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科技含量、资金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由县财政从企业投产后上缴的税收留成县财政的部分按该企业应享受的优惠等额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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