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薛某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现年40岁的妇女薛某为了生计想外出打工挣钱,当吴某声称可带其去云南打工时,她毫不犹豫地答应了。2007年3月21日,两人便动身前往云南富宁,22日到达富宁后吴某交给薛某一包海洛因,要其将海洛因送到广西那坡县,并承诺到那坡县后给1500元的辛苦费。为了获得1500元的辛苦费,薛某置法律于不顾决定铤而走险,并于23日同吴某一起租一辆车牌号为云HT1461的出租车携带毒品海洛前往那坡县,途经那坡县砖瓦厂路段时,被该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薛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2包,净重346.47克。同日薛某被拘留,4月30日被逮捕,10月8日,被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薛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以非法牟取利益为目的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针对薛某的悔罪表现,决定给予薛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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