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9月3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陶志仁诉被告李秀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非婚生孩子小新随原告陶志仁生活,李秀林自2008年9月起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止;二、以被告李秀林购买的嫁妆折抵原告陶志仁给付的彩礼,嫁妆归原告陶志仁所有。 李秀林系隆林各族自治县蛇场乡新寨村石保社人,2005年底经他人介绍与广西西林县普合苗族乡文雅村沙石口屯的陶志仁相识,当时,李秀林刚满16周岁。2006年4月3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时,原告按当地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为现金5248元,被告购买电视机等价值4826元的嫁妆陪嫁。2007年1月15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孩。2007年7月13日,被告为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后不顾尚在哺乳期的孩子独自返回娘家居住至今。为此,原告以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陶志仁与被告李秀林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就子女抚养及彩礼返还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