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资者引进资金或者引进非公有制资本到乐业县兴办企业,对符合引资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企业实际形成的有效固定资产,在企业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后一年内按纳税税额的10%(纳税税额必须在10万元以上)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