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地优惠政策
1、凡来乐业投资办企业的,可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发的土地只收取补偿农民费用和上缴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费用,已开发的土地按土地开发成本出让。投资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进入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供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综合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使用期满后,原使用者优先续用。
2、对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费有困难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采取土地租赁、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
3、凡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坡,从事开发型创汇型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可免收土地出让金和有偿使用费。
4、凡来乐业县兴办科技、教育、环保、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 税收优惠政策
1、凡到乐业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均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2、对投资者独资兴办的企业(除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外),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征收实行“免二减三”(即前两年内企业所得税金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
3、独资企业和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作合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外来资本占50%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地方实得税比例的30%奖给企业作技改经费。
★ 收费优惠政策
1、投资新建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种行业性、政策性收费,县内部分全免;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
2、新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水、电、通讯设施及各种手续,在企业提出申请后,3个工作日要给予答复,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免收县内手续费。
★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1、凡被引进的各类人才,连续2年使企业年新增税后利润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给本人10万元;年新增税后利润200万元以上的,奖给本人20万元。
2、凡被引进的人才,自带新项目、新产品、新工艺,并使企业形成一定规模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 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20%奖励给本人,由县人民政府连续奖励3年。
★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一次性引资1000万元以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引资额的0.5%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引资在1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三产服务业在投产、开业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当年,按1%对引资者进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