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刘付平判处6年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刘付平,男,汉族,小学文化,系乐业县新化镇林立村荣上屯农民。 刘付平平时与父母不和,且其偶尔精神病发作,2007年7月12日下午17时许,刘付平一个人在家,便在自家屋内伙房、牛圈边焚烧衣服、蚊帐、棉被等物,被其刚从山上干农活回家的父亲刘廷书发现,上前制止其行为,刘付平与父亲发生争执,当父亲刘廷书用提桶舀水灭火时,刘付平趁父亲刘廷书不注意时,抓起手中的挖锄棒向父亲头部打去,刘廷书当场倒地,之后刘付平又再次向父亲刘廷书的头部、胸部、腿部等处重打六至七棒,直至刘廷书不能动弹,才丢弃手中的挖锄棒逃离现场。后刘廷书被群众送往新化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犯罪嫌疑人刘付平患精神分裂症,其平时意识清楚,目的明确,但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受精神病的影响,其辩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减弱,被评定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为此,乐业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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