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当申请人吴上现的妻子唐月条从乐业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手中接过与张应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446元执行款时,禁不住热泪盈眶,紧紧握住执行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吴上现(聋哑人)与唐月条(盲人)系夫妻,2006年因责任田问题与被执行人张应全发生纠纷,吴上现夫妻种植的稻谷秧苗被张应全拨掉,造成损失,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吴上现遂诉至法院,请求张应全赔偿。乐业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3日判令张应全赔偿吴上现各种经济损失共446元。判决生效后,张应全一直拖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07年7月23日,吴上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出缓交申请费及实际费用。考虑到吴上现夫妻均为残疾人,立案庭的法官当即为他们办理缓交申请费手续,并将案件及时移交执行局。执行局收到案件,根据本案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执行局的法官们遂召集被执行人张应全开展执行工作,经耐心、细心、热心地做其思想工作,张应全最终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错误行为,并当场交纳了执行款。 近年来,乐业县人民法院对弱势群体类的执行案件高度重视,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采取减、缓、免交申请费,自垫支实际执行费的形式,快执快结,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