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公诉机关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农武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告黄美凤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认定被告人农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40691元(扣除已付8500元),尚应支付232191元。
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2007年1月14日6时许,黄美凤的丈夫黄承平(死者)在靖西县汽车北站内准备驾驶车号为桂L50810的客车前往百色,在倒车时撞到停在后面的被告人农武驾驶的车号为桂L50698的客车左后轮车厢。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农武见争执不下,便驾驶自己的客车反撞黄承平的客车,黄承平见状,即下车上前与农武论理,继而冲到农武的车内,盛怒之下的农武便操起一把铁锤朝黄承平的头部猛击数下,黄承平当场被击倒在车厢内,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属颅外脑伤、颅骨骨折、脑挫裂伤死亡。案发后,农武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出作案用的铁锤,农武的家属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8500元。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武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未果的情况下,故意开车撞被害人的车辆,导致矛盾激化,在被害人因此上前质问的情况下又持铁锤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头部)猛击数下致其死亡,可见被告人农武对打击被害人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由此可认定其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故意,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改正。被告人农武故意开车撞击被害人的车辆,被害人因此上前跟其评理并无不当,被告人辩称被害人先上前动手打其的说法,没有其他旁证,不予认定,故被告人农武及辩护人称被害人有过错的说法不能成立。被告人农武因琐事纠纷,在公众场所持械杀人,情节恶劣,本应依法严惩,考虑其有自首情节,但案发后能作出一定的赔偿,故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武对其犯罪行为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尚应承担因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参照有关标准予以支持,其中误工费一项因未能提供相应的凭据,不予支持;交通费一项适当支持2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宣告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案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等待农武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本是区区小事,竟惹出如此大祸,对撒手人寰的被害人黄承平来说是始料不及的;而莽撞逞强锒铛入狱的被告人农武此时即便后悔,已是为时晚矣! |